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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5〕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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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森林公安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森林公安及林業檢法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42號,以下 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森林公安隊伍是國家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安全和林區社會穩定的有力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森林公安隊伍的建設,按照《通知》規定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理順我省森林公安機構管理體制問題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2〕60號)要求,繼續鞏固工作成果,切實將森林公安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經費支出,有效解決森林公安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對于財政困難的市、縣,省已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補助,不再另行安排市、縣森林公安經費補助。 各地在執行《通知》中遇到的問題和情況,請徑向省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森林公安
國辦發〔2005〕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長期以來,森林公安和林業檢法機關為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作出了突出貢獻。但是,由于多種原因,森林公安和林業檢法機關編制不統一,經費渠道多樣且不穩定,嚴重影響了隊伍穩定和職能作用的發揮。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林業和公安工作的重要部署,加強森林公安及林業檢法隊伍的正規化建設,使其依法履行職責,保護生態建設成果,國務院決定,抓緊解決森林公安和林業檢法的政法專項編制和經費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底前,將森林公安編制統一納入政法專項編制序列,具體編制數額以2003年底統計的編制數為基數,由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報批。森林公安編制納入政法專項編制后,所需人員,按照錄用公務員的條件,從原森林公安機關的干警中擇優錄用,具體辦法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商有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二、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從2006年開始,將森林公安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合理核定經費標準。中央財政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時適當考慮相關因素。 三、森林公安管理體制改革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本著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先易后難、穩步推進,在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提出方案,逐步完成。 四、按照中央提出的國家司法體制改革原則,理順林業檢法機構管理體制,由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抓緊研究提出解決林業檢法編制和經費問題的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 五、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過渡時期的有關工作。要充分發揮森林公安和林業檢法職能,確保林區治安穩定和森林資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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