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10〕32號
關于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
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快農民工入戶城鎮的工作部署,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擴大內需戰略的決定》(粵發〔2010〕1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的決定》(粵發〔2008〕4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按照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推進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的要求,通過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著力完善配套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動解決“三農”問題,使廣大農民工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建立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的指標體系
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是指通過科學設置和確定積分指標體系,對農民工入戶城鎮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并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當指標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時,農民工即可申請入戶城鎮。
(一)適用對象。在我省務工的農業戶籍勞動力,凡已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納入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的,均可申請納入積分登記(在市內就業的本市戶籍農民工申請納入積分登記管理,各地可以給予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并加注特殊標識)。符合積分入戶條件的農民工,可選擇在就業地鎮(街)或產權房屋所在地鎮(街)申請入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二)積分指標和分值。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的積分指標由省統一指標和各市自定指標兩部分構成(見附件)。省統一指標包括個人素質、參保情況、社會貢獻及減分指標;各市的自定指標應當包括就業、居住、投資納稅等情況,具體指標和分值可根據當地產業發展和人才引進政策設定。省統一指標全省互認、流通和接續。原則上農民工積滿60分可申請入戶,具體入戶分值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年入戶計劃和農民工積分排名情況確定。
(三)入戶管理。按照總量控制、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穩妥有序的原則,確定農民工入戶城鎮的規模。農民工入戶城鎮計劃指標重點向中小城市和縣城、中心鎮傾斜。每年年初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將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計劃指標下達各市,各市在年底前將辦理情況上報省相關主管部門。具體辦理程序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實施引導農民工落戶縣城、中心鎮的優惠政策
(一)積分優惠。農民工落戶縣城或中心鎮,應當按照不超過個人實際總積分的50%給予積分獎勵。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二)社會保險優惠。農民工落戶縣城或中心鎮,并在入戶地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可由當地政府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推行農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證制度
對達到入戶城鎮積分條件取得入戶指標,但不愿意交出所承包的土地、林地的農民工,實行農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證制度。農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證在《廣東省居住證》上作相應的標識,有效期最長為3年。農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證持證人除享有《廣東省居住證》持證人享有的權益和公共服務外,還可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一)其子女可享受戶籍居民子女同等的義務教育待遇;
(二)創辦企業的,可享受戶籍居民同等補貼扶持政策,所辦企業可以申請各級科技項目資助資金;
(三)按規定申請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房;
(四)申請社會救助;
(五)按規定免費享受就業援助等公共就業服務;
(六)按規定辦理乘車優待證;
(七)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權益和公共服務。
五、加快配套制度改革
(一)積極解決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問題。各級政府要將解決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問題納入當地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和義務教育總體規劃,增加公辦學校資源。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主要招收農民工子女的民辦學校,在用地、貸款和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加快完善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服務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農民工子女憑積分入讀公辦學校制度。
(二)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鎮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加大住房保障投入力度,加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為農民工提供農民工公寓及其他住房保障服務。用人單位對農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場所的,可以給予一定的租金補助;招用農民工較多的用人單位,可在符合城鄉規劃并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按規定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在農民工密集地區建設農民工居住小區。
(三)探索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置換城鎮戶籍辦法。戶籍在城鎮周邊地區、在城鎮穩定就業5年以上、有自己產權住所的農民工,積分未達到入戶條件,但自愿將家庭承包地(耕地和林地)交回發包方,自愿將宅基地(房屋)使用權交回原居住地的行政村或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家庭為單位直接申請入戶城鎮。城鎮周邊地區的具體范圍由當地政府確定。
(四)落實城鄉計劃生育政策銜接。已婚育齡女農民工在入戶城鎮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懷孕的可以生育外,從戶籍遷入之日起,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農民工入戶城鎮后,其計劃生育獎勵按遷入地城鎮居民獎勵待遇執行。
(五)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制度銜接。農民工入戶城鎮后,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銜接;應退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同時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生育保險,并享受相關待遇;原按農民工政策參加失業保險的,應當轉按城鎮職工政策參保,入戶前在入戶地所屬統籌地區連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領導,建立目標管理和督查制度,確保任務目標落實。將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情況納入廣東省實踐科學發展觀考核體系,省政府每年對各地目標任務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省、市、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工作。
(二)建立積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各地要整合資源,加強農民工積分制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開發統一管理軟件,與公安機關警務綜合信息系統流動人口管理子系統對接。
(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務。各級政府要改革辦事程序,簡化手續,整合資源,設置專門窗口,開辟綠色通道,為農民工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務。允許一定規模的企業設立戶籍集體戶頭,其他的可由當地政府指定戶籍代管機構,為農民工入戶城鎮提供落戶便利。
(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廣泛宣傳積分制對優化人力資源結構、加快城鎮化建設步伐、實現全社會共創共享發展成果的重要意義,重點宣傳通過積分制享受當地公共服務、入戶城鎮的典型,引導和鼓勵農民工通過積分制入戶城鎮、融入城鎮。
七、附則
(一)符合《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居住證持證人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七年、有固定住所、穩定就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依法納稅并無犯罪記錄的”,可直接申請入戶。
(二)符合《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做好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工作的意見》(粵勞社發〔2008〕13號)規定條件以及現行其他入戶政策規定的,可直接申請入戶。
(三)本意見將根據國家和省戶籍改革進程適時調整。國家和省戶籍改革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