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粵府〔2025〕7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軍區關于印發
《廣東省基干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軍分區(警備區):
現將《廣東省基干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軍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軍區
2025年11月23日
廣東省基干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加強廣東省基干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工作,提升民兵的榮譽感、獲得感,營造尊崇民兵、當民兵光榮的社會氛圍,激勵民兵擔當職責使命、積極完成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民兵工作條例》《民兵政治工作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印發民兵建設“十四五”規劃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廣東省民兵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在編基干民兵和編組基干民兵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它組織(以下簡稱編兵單位)。其中,基干民兵有效證件為廣東省《基干民兵證》,編兵單位的有效優待憑證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出具的優待證明。
第三條 各級軍地有關部門應當為基干民兵、編兵單位做好下列權益保障工作:
(一)基干民兵在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參戰支前、戰備勤務、海上維權、搶險救災、社會維穩、安保警戒、保障演訓、現實應對等多樣化軍事任務時,組織實施的軍事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發放參訓執勤補助,落實伙食費、往返差旅費,并為基干民兵購買專屬意外保險。
(二)基干民兵在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期間,編兵單位應當按規定落實其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
(三)基干民兵在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期間發生的傷病,組織實施的軍事機關應當協調編兵所在地政府進行救治(配屬部隊遂行任務的由部隊負責)。醫保報銷、保險理賠外的醫療費用,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責任,由用兵單位解決。因執行任務致殘或被確認為烈士、因公犧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撫恤優待。
(四)基干民兵在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期間,其家庭生產、生活遇到實際困難的,編兵所在地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幫助解決。
(五)基干民兵干部、(副)班長和重要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在履職期間可以按中央和軍委國防動員部有關規定發放崗位補助。對履職情況良好,且年度綜合評定合格的基干民兵,年底按照參加軍事訓練、戰備執勤(不含日常戰備值班)和軍事機關賦予任務的實際天數一次性發放崗位補助、履職補助。
(六)編兵單位日常開展民兵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民兵事業費統籌保障,鼓勵有條件的編兵單位對民兵工作經費進行補助。
(七)因民兵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對編兵企業生產經營造成直接損失或增加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軍事機關商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八)軍事機關按程序征用編兵單位裝備器材,依照預征預儲協議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條 民兵榮譽是國家、社會對民兵投身國防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褒揚和激勵,是鼓舞民兵士氣的精神力量。
(一)各級軍事機關政治工作部門會同同級地方宣傳部門深入挖掘、宣傳民兵工作先進典型,依托報刊、廣播、電視、網站、新媒體客戶端等開設民兵專題專欄,并將民兵地位作用、建設運用、有關政策法規等知識納入全民國防教育內容,營造全社會認同民兵、尊崇民兵、支持民兵工作的濃厚氛圍。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組織重要慶典和紀念活動時,應當邀請民兵和編兵單位代表參加。
(三)各級軍事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每年為轄區出、入隊基干民兵舉行儀式。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依規組織優秀民兵和先進編兵單位評選活動。
(五)各級史志部門應當按照權限,將獲得個人二等功、集體三等功以上獎勵和省部級、戰區級或二級以上表彰的民兵目錄和事跡載入地方志(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軍事志。各級軍事機關應當將民兵參加戰區以上層級組織的重大活動、專項任務等情況記入民兵檔案,獲得表彰或表現優異、做出突出貢獻情況應當在軍史館、榮譽室等場所集中展示。
詆毀、貶損民兵榮譽,或者故意毀損、玷污民兵榮譽標識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由相關部門責令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五條 基干民兵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憑《基干民兵證》享受下列優先待遇,相關單位、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設置明顯的優先服務標識。
(一)在各級政務服務窗口辦理個人業務,享受優先服務。
(二)在各公路客運站、客運港口、民航機場(乘坐國內航司的境內航班)享受安檢、候乘、通行等優先服務。
(三)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期間突發疾病、因公負傷,在公立性醫療機構就醫時享受現役軍人同等優先服務保障。
(四)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享受優先受理、審查和指派。
(五)優先享受各級人民政府提供的就業援助和創業扶持服務。
(六)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各服務網點,享受優先辦理開銷戶、存取款、轉賬匯款等柜臺業務。
第六條 基干民兵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憑《基干民兵證》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參觀政府投資興辦的科技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場所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公園、景區、名勝古跡,可享受門票減免等優惠待遇。
(二)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可享受票價減免等優惠待遇。
(三)在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廣東銷售分公司、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石油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廣東省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服務站點辦理個人業務,可享受面向基干民兵群體推出的專屬優惠。
第七條 基干民兵和編兵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特定條件,可享受下列優待:
(一)各級人民政府會同同級軍事機關,每年春節或特定紀念日給轄區基干民兵家庭發慰問信,走訪慰問貢獻突出和家庭困難的基干民兵。
(二)在參加各級組織的比武競賽活動中表現突出,個人綜合成績獲得省軍區前10名、軍分區(警備區)前5名、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前3名的基干民兵,由組織實施的軍事機關對其進行通報表揚并依規發放獎金、獎品。
(三)在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中表現突出,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軍事機關表彰(揚),且符合入黨基本條件的基干民兵,由軍事機關協調同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向其所在基層黨組織推薦優先發展黨員。
(四)在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中表現突出,且受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軍事機關表彰(揚)的基干民兵,其子女、兄弟姐妹符合兵役征集條件的,可以優先替補入伍。
(五)加入基干民兵組織兩年以上,且受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軍事機關通報表彰(揚)的基干民兵,當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變故、重大突發事件導致其家庭陷入困境時,編兵所在地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按相關規定給予幫扶援助。
(六)加入基干民兵組織兩年以上,受到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軍事機關表彰(揚),且符合編兵所在地公租房保障、子女入學入園條件的基干民兵,可以優待照顧。
(七)基干民兵獲得的表彰(揚)獎勵和榮譽,可以作為其所在單位和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考評、評先評優、職務(級)晉升的重要依據。
(八)各級在開展國防教育等活動時,可以聘請優秀基干民兵擔任編外輔導員、講解員。
(九)民兵工作任務完成較好的編兵單位,在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國防教育、精神培塑和黨團活動時,編兵所在地軍事機關可以在授課培訓、場地保障上提供便利。
(十)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條件的編兵企業,可依法依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十一)稅務部門可以根據編兵企業的需求,針對性提供稅法宣傳和政策培訓等服務。
各級軍地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金融保險、商品零售、文化服務、餐飲住宿、郵政快遞等行業機構和經營主體面向基干民兵群體推出專屬優惠項目、便利服務,支持具備條件的編兵單位參與軍民融合發展,鼓勵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為基干民兵提供心理疏導、精神撫慰、人文關懷等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負責本轄區基干民兵優待和權益保障工作的貫徹執行,執行情況納入黨管武裝工作考評、民兵工作檢查督導范圍。
(一)省軍區負責制發《基干民兵證》,制定證件使用管理規定。各級軍事機關按照管轄范圍和編建責任建立軍地協商機制、認證基干民兵身份、收集政策改進意見、開展政策落實效果評估,及時協調解決、消除化解政策執行過程中的矛盾問題和風險隱患。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積極推行相關政策在本地區、本行業內落地落實,指導相關單位、機構配套完善證件使用環境,提升服務質量,協助軍事機關開展聯合檢查調查和效果評估。
(三)對因政策落實不到位或違反證件使用管理規定等引發社會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督促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涉及中直駐粵單位、企業的,視情通報其上級領導機構。
第九條 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審核認定,在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普通民兵,參照本辦法享受基干民兵相關優待和權益保障。
第十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軍區根據上級政策調整和形勢發展,適時對本辦法組織修訂。
第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