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三次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法律普及和法律服務進村(社區(qū)),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創(chuàng)新基層治理,根據省委常委會2014年工作要點,現就開展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三次全會精神,以構建法治廣東、和諧社會為目標,建立完善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制度,大力推進法律服務進城鄉(xiāng)社區(qū),切實增強廣大基層干部和群眾的法律意識,促進村(居)委會民主決策,依法辦事,引導群眾通過合法途徑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矛盾糾紛,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基層和諧穩(wěn)定,進一步推動法治廣東建設。
(二)基本原則
1.黨委領導,協(xié)同推進。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在各級黨委的統(tǒng)一領導下,由政府負責,人大監(jiān)督,各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明確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責任,組織引導社會力量,依托法律專業(yè)人才開展法律服務進村(社區(qū)),為基層組織和干部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2.促進法治,服務民生。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層治理的各個方面,滿足群眾對法律知識和法律服務的基本需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3.因地制宜,分步實施。廣大農村尤其是欠發(fā)達地區(qū)是推進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的重點區(qū)域。各市可結合實際,采取適合的方式推進工作。全省分步組織實施,先試點總結經驗,然后全面推開。
(三)主要目標
1.法律服務在全省實現全覆蓋,群眾不出村(社區(qū))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務,困難群體能夠及時得到法律援助,群眾對法律服務的滿意度不斷提高。
2.基層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顯著增強,逐步養(yǎng)成知法守法、依法辦事的良好習慣,能夠自覺通過合法途徑反映利益訴求,解決矛盾糾紛,維護合法權益。
3.基層自治管理明顯改善,形成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區(qū))公共事務、化解基層矛盾糾紛、維護村(居)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新格局。
二、人員配置和工作職責
(一)人員配置要求
1.我省范圍內的執(zhí)業(yè)律師、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人員可以擔任村(社區(qū))法律顧問。由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相關遴選制度,并組織培訓。
2.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門統(tǒng)籌本地區(qū)的法律服務人才資源,指導縣(市、區(qū))建立完善向律師事務所購買服務有關制度,律師事務所統(tǒng)籌安排所屬律師擔任對口村(社區(qū))的法律顧問,確保每個村(社區(qū))配備1名。可以向本地律師事務所購買服務,也可以向省內其他地區(qū)的律師事務所購買服務。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承擔的法律服務工作數量和難易程度,自主決定與高等學校及法律志愿服務組織合作,聘請高等學校法學教師、法學專業(yè)高年級學生和具備法律專業(yè)知識的司法系統(tǒng)退體人員等參與法律輔助服務工作。
3.縣(市、區(qū))司法行政部門應在合適的范圍內公布有關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基本信息和近年來的業(yè)績、信譽等情況,充分聽取其服務的村(居)委會及群眾的意見,由村(居)委會與律師事務所、律師進行雙向選擇。雙向無法選擇時,由市、縣(市、區(qū))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公平合理和節(jié)約成本原則配置確定,簽訂聘用合同。
4.為保證法律服務全覆蓋,欠發(fā)達地區(qū)可采取I名律師擔任多個村(社區(qū))法律顧問或者1個律師事務所對應多個村(社區(qū))的辦法進行配置,但1名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村(社區(qū))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個。同一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村(社區(qū))之間出現利益沖突時,法律顧問應當回避,由縣(市、區(qū))司法行政部門協(xié)調村(居)委會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二)工作職責
1.為村(社區(qū))治理提供法律意見。協(xié)助起草、審核、修訂村規(guī)民約和其他管理規(guī)定。為村(社區(qū))重大項目談判、簽訂重要經濟合同和其他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協(xié)助村(社區(qū))處理換屆選舉中的法律問題。
2.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為群眾解答日常生產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群眾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接受群眾委托代為起草、修改有關法律文書和接受村(居)委會或群眾委托參與訴訟活動應酌情減免服務費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3.開展法制宣傳。定期舉辦法制講座,普及日常生產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識,增強基層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幫助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念,依法辦事、依法維權。
4.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應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邀請,可以參與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為調處醫(yī)患、交通事故、征地拆遷、勞資、環(huán)境保護等引發(fā)的矛盾糾紛提供法律意見。
三、工作要求和評估制度
(一)工作要求。村(社區(qū))法律顧問每個月至少到村(社區(qū))服務累計8小時,每個季度至少舉辦1次法制講座。對村(居)委會和群眾提出的具體法律服務需求應及時回應,對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或涉及村(居)委會、群眾重大利益的事情,應及時到場或通過其他方式提出法律意見。村(社區(qū))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應及時記入工作臺賬,作為評估的重要依據。提供需另行收費的法律服務,須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各村(社區(qū))要在合適位置設置公示欄和便民信箱,公布法律顧問的姓名、職責、聯(lián)系方式、駐點時間等。
(二)建立評估制度。省司法行政部門應分別制定評估指標體系和評估實施方案。每年由縣(市、區(qū))司法行政部門對村(社區(qū))法律顧問工作進行評估。通過檢查工作臺賬、聽取村(居)委會和群眾意見等形式,對按工作職責要求完成任務的,提出繼續(xù)聘用的建議;對出色完成任務的,可以采取以案定補等形式給予適當獎勵;對沒有按工作職責要求完成任務的,由縣(市、區(qū))司法行政部門及時提出改進意見,視情況提出不再繼續(xù)聘用的意見。
四、分步組織實施
(一)先行試點(2014年5月—12月)。粵東西北地區(qū)12個地級市各選擇2個縣(市、區(qū))開展試點,珠江三角洲地區(qū)各地級以上市全面推進,著力打造一批樣板,為全面推開積累經驗。各地已開展法律服務進村(社區(qū))工作的,繼續(xù)探索完善,總結提高。省適時召開現場會,總結推廣經驗,完善推進辦法。
(二)全面推進(2015年1月—10月)。在全省全面推進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建立相關工作制度,形成一整套比較系統(tǒng)完備的工作程序、工作規(guī)范和評估標準。
(三)總結提高(2015年11月)。召開全省開展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會議,總結經驗,查找不足,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推進我省基層社會治理法制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
五、健全工作機制
(一)建立培訓制度。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門每年要通過集中培訓、分散培訓、網絡培訓等不同形式組織村(社區(qū))法律顧問開展國家政策、社情民意及相關法律業(yè)務的培訓,增強村(社區(qū))法律顧問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每年組織培訓不少于1次,要將參加培訓情況作為是否繼續(xù)聘用村(社區(qū))法律顧問的重要依據。省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培訓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二)完善工作規(guī)范。省司法行政部門要建立村(社區(qū))法律顧問行為規(guī)范、工作日志、工作臺賬、服務標準和工作評價機制,制定村(社區(qū))法律顧問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參與處置群體性敏感性案件和村(社區(qū))換屆選舉等方面的工作指引和規(guī)范,明確工作負面清單。
(三)建立分片對口支援機制。珠江三角洲地區(qū)應加大對欠發(fā)達地區(qū)人才對口扶持力度,建立分片對口支援機制。要制訂措施,鼓勵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等地的律師事務所安排一定比例律師赴欠發(fā)達地區(qū)擔任村(社區(qū))法律顧問工作。
(四)實行轄區(qū)負責制。各地級以上市要統(tǒng)籌協(xié)調,建立完善本轄區(qū)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機制,指導縣(市、區(qū))完善法律服務對口支援、法律志愿服務制度。鼓勵珠江三角洲地區(qū)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到欠發(fā)達地區(qū)設立分支機構,欠發(fā)達地區(qū)律師較少的縣(市、區(qū))要通過財政補助等方式加強國資律師事務所建設,培育法律志愿服務組織,引導法律服務人才有序流動。
(五)建立網絡平臺。省司法行政部門要建設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將村(社區(qū))法律顧問定期服務與在線服務結合起來,通過網絡平臺實時反映村(社區(qū))法律顧問的基本信息和工作情況,實現信息化管理和服務。要加強“12348” 法律服務熱線平臺基礎設施建設,使“12348”法律服務熱線成為群眾法律咨詢、宣傳法律知識、疏導群眾情緒、指導群眾依法維權的綜合平臺。
六、強化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社會體制改革專項小組統(tǒng)籌指導開展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級組織、宣傳、政法、社工委、民政、教育、財政、農業(yè)等相關部門積極配合。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委、政府負責協(xié)調和落實各項工作任務,村(居)委會積極配合,形成推動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的合力。
(二)加強經費保障。建立政府購買服務與適當對村(社區(qū))法律顧問公益性服務進行經濟補貼的經費保障機制,給予每個村(社區(qū))每年不少于1萬元經費支持,珠江三角洲各市由本級財政負責,其他各地級市實行經費省市共擔,其中省財政負擔50%,地方財政負擔50%。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由各地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2014年,省財政對欠發(fā)達地區(qū)的試點村(社區(qū))給予經費支持;2015-2017年,省財政對欠發(fā)達地區(qū)的所有村(社區(qū))給予經費支持。經費由縣(市、區(qū))黨委、政府統(tǒng)籌使用,根據司法行政部門的具體意見,直接補助至村(社區(qū)),由村(居)委會按照購買服務的方式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協(xié)議。要規(guī)范經費使用,加強監(jiān)督檢查,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每年3月底前對本級上一年度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和財政審計,確保專款專用。
(三)加強評估檢查。各級人大要把開展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納入對各級政府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監(jiān)督內容。司法行政機關每年要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參與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開展監(jiān)督檢查,同級組織、宣傳、政法、社工委、民政、教育、財政、農業(yè)等相關部門配合,檢查結果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及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報告。
(四)加強典論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及互聯(lián)網等媒體深入宣傳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工作,引導全社會形成學法、用法、守法的風氣,為建立一村(社區(qū))一法律顧問制度營造良好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