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國資委印發了《廣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辦法》明確11個方面73種責任追究情形,對省屬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并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進一步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責任追究“三個區分開來”
據省國資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責任追究主要針對三種責任,一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省有關規定、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二是未履行職責,三是未正確履行職責的。《辦法》提出以上三種責任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責任追究工作要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省國資委和省屬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推動省屬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責任追究情形包括11個方面73種
為進一步細化監管,《辦法》在參考中央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省屬企業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了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范圍、標準、責任認定、追究處理、職責和工作程序等。
《辦法》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領域和環節,明確了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資金管理、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1個方面73種責任追究情形,讓追責有據可依、有規可循。
同時,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省屬企業凈資產,分三個區間檔次的方式劃分資產損失認定標準。其中,企業凈資產100億元以上的,資產損失金額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認定為重大資產損失。
在規定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上,區分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處理。
此外,《辦法》還清晰界定省國資委和省屬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實、分類處置、核查、處理和整改等,加強與外部監督力量的溝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