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印發《廣東省全面推進藥品經營使用環節全品種信息化追溯工作方案》(下稱《方案》),明確將逐步構建覆蓋全省藥品經營和使用環節的全品種藥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形成互聯互通完整的藥品追溯數據鏈。
根據《方案》,到2026年1月1日,全省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零售企業及使用單位,對所有賦碼藥品的入出庫掃碼與數據上傳率均須達到100%,疫苗相關單位掃碼上傳率也須實現全覆蓋。這意味著,未來在廣東流通的每一盒賦碼藥品,都將擁有完整的數字身份與流通軌跡。
《方案》提出,將通過推進“一物一碼、物碼同追”,實現藥品最小包裝單元“來源可查、去向可追、風險可控、責任可究”。
值得注意的是,該目標設有明確時間節點:2026年1月1日前,除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院內制劑、必須拆零發放的藥品以及零散注射針劑等類別外,所有賦碼藥品在經營與使用單位的入庫、出庫環節,都必須完成掃碼并上傳數據。同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疫苗接種單位對疫苗的入出庫掃碼與數據上傳率也須達到100%。
同時,方案對藥品批發企業、零售連鎖總部、零售企業及醫療機構等使用單位,分別提出了詳細的追溯管理要求。
對于藥品批發企業與零售連鎖總部,必須建立健全藥品追溯管理制度,將其納入質量管理體系。企業需配置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掃碼設備,在藥品入庫時核驗上游追溯信息,出現信息不一致、重復掃碼等情況不得入庫;出庫時須掃描追溯碼,將信息及時傳遞至下游。所有入出庫、退貨等環節均需嚴格執行掃碼要求,保存并上傳相關數據,確保全過程追溯真實完整。
對于零售企業,同樣需建立追溯制度、配備掃碼設備。藥品驗收時須掃碼核對,信息不一致不得入庫或上架;銷售藥品時,除掃描追溯碼并上傳信息外,還應在銷售憑證上顯示藥品追溯碼。方案同時鼓勵零售企業使用“粵藥盾”系統進行掃碼,并對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購買者實行實名登記,替代原有的紙質登記方式。
對于醫療機構等藥品使用單位,須在藥品驗收、入庫、使用等環節掃描追溯碼,并記錄上傳相關信息。在出現藥品質量安全風險時,所有單位均須依托追溯系統完整記錄召回流向,且不得隨意更改、刪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