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2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5年11月19日十四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孟凡利
2025年11月27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
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省人民政府決定:
對《廣東省教育收費管理規定》等5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1)。
對《廣東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等2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2.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附件1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
一、廣東省教育收費管理規定(1994年6月13日粵府〔1994〕66號公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修正)
二、廣東省鄉(鎮)檔案管理辦法(1997年3月1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三、廣東省航行港澳地區小型貨運船舶出入口岸檢查管理規定(1997年12月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 根據2019年12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修正)
四、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2006年8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根據2013年6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修正)
五、廣東省地方志工作規定(2007年11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公布)
附件2
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
一、廣東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1991年6月25日粵府〔1991〕78號公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5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75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8月1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5號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9年12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第四次修正 根據2022年4月1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3號第五次修正)
修改內容:
(一)刪去第二條中的“把森林病蟲害每年成災面積控制在森林面積的0.5%以下”。
(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實行治蟲承包責任制和技術咨詢有償服務”修改為“實行防治績效承包責任制”。
(三)將第六條中的“選用良種壯苗”修改為“依照國家規定選用林木良種”。
(四)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各口岸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法規規定”修改為“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法規規定”。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森林病蟲害防治費用,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應當從經營收入或者預算經費中自行解決;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經營者負擔。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從年度預算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防治森林病蟲害。”
(六)刪去第十一條第二項“病蟲害成災面積在森林面積的0.1%以下的”。
(七)刪去第十二條。
(八)刪去第十四條。
二、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辦法(2021年12月1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2號公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船網工具指標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登記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刪去第二款中的“以及申請人所在漁業組織出具的意見”。
(二)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注銷資料”。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刪去第二款中的“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注銷資料”。
(四)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
(五)刪去第二十四條第四項。
(六)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七)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最長不超過1年”修改為“最長不超過3年”。
上述規章修改后,其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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